
——2025年10月29日在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我局负责起草了《临汾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多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此后,住建部稳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要求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要达到35%以上。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力争到2025年底,设区城市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工作目标,尽快出台《条例(草案)》是落实中央、省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
目前,我市存在居民分类意识不强、设施不完善、收运不合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对民生和城市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2020年出台的《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以及2024年实施的《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对设区的市及县级市垃圾分类制定了明确标准。因此,制定《条例(草案)》既是贯彻国家和省级要求的必然举措,也是解决我市实际问题、推动“双品质”建设、确保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的迫切需要。
2025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起草工作启动会,成立了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分类办人员共同参与的立法起草专班。
5月中旬,在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下,先后赴宁波市、芜湖市、滁州市、淮北市以及咸阳市5个地市进行考察,学习其垃圾分类工作方面的经验。
6月份,我们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借鉴了十余个经济发展规模与临汾相近城市的立法经验,以及省内已出台同类条例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7月17日形成《条例(草案)》初稿,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汇报初稿情况,根据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8月2日形成《条例(草案)》第二稿。
8月13日至8月20日,征求了城市管理局内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8月26日至8月29日征求了30家成员单位、17个县(市、区)及开发区的意见建议,对其中可采纳的意见建议,我们再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第三稿。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多次召集起草专班工作人员,就条例的框架体系、条款内容、逻辑结构及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合规性要求等,进行了细致且深入的指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就草案内容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修改建议。起草专班反复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临汾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条例(送审稿)》,于9月11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9月17日通过审查。9月29日,《临汾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送审稿)》经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含七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宣传引导,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条例(草案)》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条例仅适用于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七条规定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实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居民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环节,《条例(草案)》第二章明确了各方主体分类投放的责任。一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第十二条按照区域划分确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二是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职责,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及其他具体工作职责。
《条例(草案)》第三章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相关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十四条明确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理,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操作规程进行生活垃圾处理。
《条例(草案)》第四章通过明确各方宣传责任、普及分类知识、转变公众观念,解决“不会分、不愿分”的问题,让垃圾分类从“法律条文”转化为“全民行动”。
《条例(草案)》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及资源化利用,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提高垃圾分类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