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实行密闭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运输车辆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运输车辆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逾期3日以上仍不改正的。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1.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分为当场、3天、5天、10天、15天,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一般不超过30天。
2.违法行为次数是指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认定后,在2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且再次被执法部门认定的次数。
3.“处罚标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最低等次罚款数额是本数的除外;“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