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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多方携手探索应对气候变化地方立法路径

发布时间:2025-05-01 04:56:36人气:

  近日,生态环境法典(草稿)首次提起审议,提出将适当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4月26日,由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长沙市律师协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双碳法治保障研究中心主办的“凝聚法治共识,创新气候治理”——探索长沙市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路径座谈会在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顺利举行。与会人员认为,长沙作为长江中游中心城市,在强省会战略中,应担当起以法治思维重构气候治理体系,以立法创新回应时代命题的应尽责任。社会组织在推动立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扩大研究范围,注重时代性和前瞻性的协同,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提供更全面、更具前瞻性的建议和方案,助力构建完善的气候治理体系。

湖南:多方携手探索应对气候变化地方立法路径(图1)

  座谈会上,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双娥指出“双碳”目标提出之后,我国就应对气候变化如何立法有多种声音。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要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碳中和促进法》《应对气候变化法》。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多层次,多纬度的复杂、综合系统工程,涉及温室气体减排、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碳排放权交易、碳汇等多个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首先当然包括《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同时,气候变化首先是环境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上我国采取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协同控制的路径,使得以《环境保护法》为主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成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已于2023年出台,生态环境法典即将出台。在此背景下,制定地方应对气候变化条例需要充分考虑这两部法律已有的规定。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双碳法治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阳永恒教授指出酝酿出台《长沙市应对气候变化条例》很有意义,是应对气候变化从政策驱动走向法治行动的重要举措。在碳排放权交易这块的立法更多需要着眼于服务全国碳市场建设需要,也可以在责任体系建设上更加立体丰富,增加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责任追究衔接机制的规定,避免单一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要将碳普惠单独作为一个章明确规定,应当明确个人碳账户为碳普惠的重要抓手,激励公众参与碳减排工作。要明确气候变化诉讼,不能把环境公益诉讼等于气候变化诉讼。

  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双碳与环保技术研究院院长方鸿建议要推动长沙市公共机构实施绿色绩效管理,建立“近零碳建筑”认证体系,将屋顶光伏、能耗监测、智能调控等纳入考核,配套差异化财政补贴和绿色采购倾斜政策,引导国有企业带头开展建筑节能改造与可再生能源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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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双碳与ESG法律事务部主任刘娟认为要梳理立法的底层逻辑,正确选择立法模式、法律名称、参与主体和立法结构。来自省碧水蓝天环境公益保护中心等社会组织代表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丽芳等青年学子还就丰富公众参与渠道和路径、双碳目标推进与民事司法衔接挑战、厘清部门职责边界等方面做了发言。

  座谈会前,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副秘书长王振宇就“长沙市应对气候变化条例(建议稿草案)”的起草背景、立法体例和条款设置等内容做了介绍和分析。

  “作为扎根湖南的环保社会组织,联合会始终以‘桥梁’和‘推手’的角色投身生态保护事业,我们希望搭建的湖南环境公益律师行动网络能更好运用环境法律能力,助力气候法治。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与各方携手合作,共同推动法治赋能气候治理创新,为应对气候变化贡献湖南社会组织智慧和力量。”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常务副会长何建军说到。

  来自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长沙市气象局业务发展处等单位负责人,高校科研院所、环境公益律师、社会组织、媒体、高校青年代表等30余人参加。该活动由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省环境公益律师行动中心、长沙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承办,得到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环保民间组织能力建设基金’的大力支持。

湖南:多方携手探索应对气候变化地方立法路径(图2)

  长沙市酝酿出台《条例》很有意义,是应对气候变化从政策驱动走向法治行动的重要举措。相关建议如下:

  (1)重视2024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及其影响。该条例扩增了法律责任规定,比如罚款数额的提升,倍数罚款的运用,以及纳入技术服务机构为责任主体等,需要我市立法时候及时吸纳和参考。另外这也标志着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是未来的目标,进一步压缩了地方碳市场发展的空间,我市在碳排放权交易这块的立法更多需要着眼于服务全国碳市场建设需要,而不是另起炉灶。当然我市也可以在责任体系建设上更加立体丰富,增加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责任追究衔接机制的规定,避免单一的行政法律责任。

  (2)碳普惠有必要单独作为一个章明确规定。应当明确个人碳账户为碳普惠的重要抓手,激励公众参与碳减排工作。长沙各区市应当统一个人碳账户的相关制度,避免区域与条块分割壁垒,推动全市个体碳资产的民事强制执行机制建设。

  (3)明确气候变化诉讼。作为气候变化应对法,对应的应该是气候变化诉讼。学理上一般认为气候变化不同于环境污染,两者存在一定交叉关系,但有着各自的逻辑。气候变化针对的是全球气候影响因素,比如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不能把环境公益诉讼等于气候变化诉讼,但确实可能存在引发气候变化同时污染环境问题,此时气候变化诉讼可能同时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因此条例应区分和理顺两者的关系。

  “双碳”目标提出之后,我国就应对气候变化如何立法有多种声音。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要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碳中和促进法》《应对气候变化法》。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多层次,多纬度的复杂、综合系统工程,涉及温室气体减排、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碳排放权交易、碳汇等多个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首先当然包括《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同时,气候变化首先是环境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上我国采取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协同控制的路径,使得以《环境保护法》为主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成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已于2023年出台,生态环境法典即将出台。在此背景下,制定地方应对气候变化条例需要充分考虑这两部法律已有的规定。

  1、推动长沙市公共机构实施绿色绩效管理,建立近零碳建筑认证体系,将屋顶光伏、能耗监测、智能调控等纳入考核,配套差异化财政补贴和绿色采购倾斜政策,引导国有企业带头开展建筑节能改造与可再生能源替代。

  2、在长沙市全域推广生活垃圾源头消纳模式,机关单位强制配置智能分类回收站和厨余垃圾生物处理设备,社区试点碳积分兑换系统,通过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减少收运环节碳排放,同步完善末端处理设施绿色升级。

  3、构建长沙市碳交易中心,整合重点行业排放数据建立配额分配机制,开发湘江新区碳汇质押、绿电交易等金融产品,依托碳普惠平台将市民绿色出行、低碳消费等行为纳入自愿减排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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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人:刘娟(长沙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双碳与ESG法律事务部主任)

  我们应该梳理立法的底层逻辑,包括了解国家的政策和长沙市地方政策,及明确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等,从而正确选择立法模式、法律名称、参与主体和立法结构。其次,在立法过程中,除了邀请法律专家及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理论研究,同时建议到相关部门做一些实地的调研,比如:与相关部门探讨开发适合地方的CCER方法学、与外省碳普惠制度的交流学习。再次,从立法结构方面,建议做相应的调整,比如第二章碳排放达峰与碳中和,2030年达峰目标完成之后就不适用了,建议调整为“减缓气候变化”,并增加“适应气候变化”章节;又比如第三章,碳排放权交易,由于国家不允许建立地方市场,而且碳排放权交易也是市场调节的一种方式,所以建议改成“市场机制与创新”,具体措施包括“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支持”和“碳普惠机制”。第四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应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丰富公众参与的渠道和路径。最后,从具体的立法条款上,有些建议调整。比如,21条属于法律责任,23条属于信息公开,第六章法律责任里,可以增加碳信用体系,对违法的行为做一个信用记录。

  当前,长沙市双碳目标推进与民事司法衔接面临三重挑战:制度空白导致碳排放诉讼适法困境,环境公益诉讼存在主体范围窄、程序启动难等瓶颈,碳核算等专业技术与司法认知存在鸿沟。究其根源,行政驱动与司法保障协同不足、地方立法权与法律适用存在张力等结构性矛盾,制约着双碳目标的司法支撑效能。

  1、构建跨部门协同机制,将司法保障纳入十大零碳示范区建设,建立法院、生态环境局等联动平台;

  2、 创新公益诉讼模式,设立碳汇林损害赔偿示范基地,拓宽社会组织参与渠道;

  4、探索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地方立法中引入贡献度责任原则,破解碳排放侵权认定难题。

  司法保障创新是长沙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环节。期待通过制度变革,为强省会绿色转型提供法治护航。

  发言人:邓朝阳(湖南环境公益律师行动网络公益律师,湖南君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点:极端气候应对至少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治理或预防,通常理解极端气候频发与环境破坏污染相关,那么,结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加强破坏因素污染源的治理,预防减少极端气候的发生频率。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二是极端气候发生时的处置。事前预警及事后救助安排,建立相关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第二点,法律制定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避免重复种矛盾冲突,并特别注重可操作性,一旦制定要确保落实,并建落地机制,比如:巡查制度要将巡查结果公示,举报线索要留痕,避免石沉大海。便于民众(举报人)跟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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